一、衢州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收费标准是怎样
不收费
二、衢州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办理地点时间
具体地址: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东大道169号)二楼C厅12号、14号、16号、18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冬令时(10-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夏令时(5-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三、衢州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条件
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情形的,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凭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文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单位有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为职工补交,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可办理撤销、破产或解散等事项。
四、衢州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